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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和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》有关问题的批复

2017-12-18 中国人民银行 律道湾湾

银条法[1995]26号

 

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管理处:

 

你处粤银管字[1995]105号文收悉,现批复如下:

 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(以下简称《商业银行法》),是国家的金融法律。在实际工作中,应严格执行《商业银行法》的规定。其他法规、规章凡与《商业银行法》相抵触的,应以《商业银行法》为准。

 

请示中的第二、三、四条,应执行《商业银行法》的规定。

 

二、其他法规、规章与《商业银行法》没有抵触的,除应执行《商业银行法》的规定外,同样应执行其他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。

 

请示中的第一条,首先应执行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。同时,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》作为部门规章,第三十九条第八项关于“变更营业地址需报经人民银行批准”的规定,符合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七)项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”的规定,与《商业银行法》没有抵触。也就是说,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、变更营业地址等均需经人民银行批准。

 

请示中的第五条混淆了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与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,前者是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处罚,后者是对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,两者并不矛盾,均应执行。

 

三、《商业银行法》没有规定的,而其他法规、规章有规定,适用其他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。

 

请示中的第六条,《商业银行法》没有规定的,而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》有规定的,执行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》的规定。

 

此复。

 

中国人民银行   

 

1995年6月28日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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